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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一、政策发布

(一)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的中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 、补贴标准

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给予2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1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所需材料

《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5803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

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3年内每新吸纳1名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认领创业项目之日后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

三、所需材料

《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用工备案花名册复印件;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17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5803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或24个月社保补贴。

三、所需材料

《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劳动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表;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完税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材料,复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核实创业带头人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创业带头人资格,并将创业带头人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据实审核创业带头人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料,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5803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四)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

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③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④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⑤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需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网络商户需提供网上实名注册登记截图复印件、6个月以上交易流水;

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提供当前有效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扶贫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4、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http://gx.lngs.gov.cn/的“小微企业名录”子系统“小微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栏目中,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四、办理流程

借款人持所需要件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5803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证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三、所需材料

《营口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创业担保贷款批复、发放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初创人员持所需要件,每年7—11月份到经营实体注册地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于每年年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5803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六)创业培训

一、补贴对象

经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委托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对象

根据(辽人社〔2019〕276号)、(辽人社发〔2019〕11号)、(辽人社规〔2019〕3号)文件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GYB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次; SYB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次。

四、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班备案:

1、《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2、创业培训教学计划和大纲

3、2名以上培训课程专、兼职教师资质及聘用协议

4、1名以上创业培训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聘用协议

5、课程及学时安排

6、培训学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8、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13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5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08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9491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8

(七)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

一、补贴对象

经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委托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对象

面向辽宁籍或在辽就读外省户籍的学生,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月1500-2000元,补贴直补机构

四、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需提前5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申请开班备案:

1、《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协议书》

2、开班申请

3、教学计划和大纲

4、《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开班备案表》

5、《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

6、《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花名册》

7、学员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8、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9、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10、《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第()周课程表》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13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5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08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9491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8

(八)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

一、补贴对象

经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委托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对象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六类人员)。

三、补贴标准

申请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专业和标准为每年度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营口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件里标准执行,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四、开班申请

承担政府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持下列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办理备案申请:

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2、《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花名册》

3、学员本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13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5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08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9491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8

(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

经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委托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对象

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三、补贴标准

中级工没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执行。

四、开班申请

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申请备案: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证明(加盖财务用章)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花名册》

6、企业与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与委托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9、《企业与学徒人员签订的培养协议》

10、企业为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开设培训专业的相关岗位设置

12、企业担任学徒的导师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导师身份证复印件

14、委托培训机构指导教师的职称或操作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

1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13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25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5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08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9491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8

(十)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一、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服务。

二、所需材料

(1)接收服务

①由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开据《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拟转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②调入的档案应有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转递单》和《档案目录》(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③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2)转递服务

①本人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升学被各类院校录取的流动人员,需录取单位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调档函(资料来源:录取单位)

③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转入民营企业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需出具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④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需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或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

三、申报流程

流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档案管理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档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档案按规定进行接收、转递。

四、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857012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24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3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767511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617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689087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7

(十一)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三、所需材料

“网上办”不需要提供要件;“窗口办”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失业保险参保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或通过辽宁人社网厅网上进行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公示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21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18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9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61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983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87883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10

(十二)女失业职工生育医疗补助金

一、补贴对象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0%,超过 6 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 6 个月计发。

三、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医疗收据原件,生育登记单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女失业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医疗补助金通过银行于次月随失业金一并划入银行卡内。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21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18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9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61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983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87883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10

(十三)失业保险金

一、补贴对象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补贴标准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领金标准为每月1453.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失业人员领金标准为每月1539元。

三、所需材料

“网上办”不需要提供要件;“窗口办”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到全省任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或通过辽宁人社网厅、掌上12333APP、辽宁人社APP、辽事通APP网上进行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后,通过银行按月将失业金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21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18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9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61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983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87883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10

(十四)失业金价格临时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或本地 CPI 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时,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5元的,按 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6%。

三、所需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无需个人申报,当物价上涨达到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出补贴标准,通过系统后台统一生成价格临时补贴拨付数据,通过银行于次月随失业金一并划入银行卡内。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2980221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18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9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223619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983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87883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10

(十五)劳动能力鉴定

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伤病鉴定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诊断书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表》上需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4、工伤复查鉴定还需提供上次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医疗和近期医疗材料;

5、委托鉴定需提供委托鉴定函;

6、伤与病鉴定(腰脱、颈脱)需提供受伤后两周内磁共振报告或连续三个月的CT报告。

二、申报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三、申报地点:营口市第五人民医院二楼

四、咨询电话:0417-32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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