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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返回公告列表 >>

2024-04-23

营人社发〔2024〕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2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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