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事局文件
营人发[1999]8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现将《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事代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管理,根据《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是指,非国有制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分工
第三条 人事代理业务按地域分布管辖。即:市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在市工商、税务、外经部门注册的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人事代理。
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辖在本市(县)、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人事代理。
第四条 个人办理人事代理根据本人自愿可跨区或到市本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 驻营中省直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由市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需出具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能够标明本单位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提出委托内容及要求,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单位一份,人才服务机构一份。
第七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凭身份证、户口本、辞职证明、档案等有效证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人才服务机构一份。
第八条 委托档案管理的,凭原始档案材料,档案转递手续,及其它有效证件。经审核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办理代理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因故无档案、人事关系,但持有辞职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的,用人单位同意,可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单项代理手续。
第十条 已委托档案管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所在单位或本人申请,可由受理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聘用干部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代理本人系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落到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临时党支部管理。本人每年向临时党支部一次缴纳全年党费。不按时缴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养老保险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由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向人才服务机构缴纳一次养老保险金。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按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转交给人才服务机构。由购买方一次缴纳三年人事、档案管理费用。三年期满后经协商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用可由委托单位或个人缴纳。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如发生被代理人违法、违纪案件及人身伤害死亡,或发生合同协议内容以外等情况时,由委托代理单位和代理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双方任何一方要终止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擅自不履行协议造成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如发生协议纠纷,双方首先通过人事仲裁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在三十日内可向人没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人事代理费用,时限超过六个月以上,人才服务机构视其为人事代理契约中止.中止后人才服务机构将其档案封存,不再转递和使用,不再承担契约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中止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如要求再次重新连续代理时,除补交所欠代理费用外,另增交费用总额2%-5%滞纳金。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包括原国有企业出售改制后,购买方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擅自从事人事档案管理的,限三十日内向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移交所管理的人事档案,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按档案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超过六个月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2000以下罚款。
1、招聘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
2、招聘辞职人员,原辞职人员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3、招聘流动人员及其它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非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擅自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责令其停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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